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政府資訊公開服務,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資訊公開辦法》,編制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三亞市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公開資訊的範圍,主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反映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事項,以及三亞市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規定需要公開的提請事項,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1.根據《條例》第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1)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資訊;
(4)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5)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6)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7)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8)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9)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10)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資訊及應對情況;
(11)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産、食品藥品、産品品質的監督檢查情況。
(二)公開方式
1.三亞市人民政府網(三亞市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板塊)
三亞市人民政府網(三亞市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板塊)開設政府資訊公開專欄,公眾可隨時檢索、查閱。查閱地點:三亞市育才生態區育才大道1號(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辦公樓一樓,聯繫電話:0898-88953133)具體方法:
(1)目錄導航:將公開的政府資訊劃分為13各類別。點擊其中一個,可顯示相關資訊列表;點擊列表中的條目名稱,可顯示該資訊的詳細內容。
(2)搜索:設有標題、發文字號、發文機關三種搜索條件,可選擇其中一個或多個條件進行檢索。如:選擇發文機關為“三亞市天涯區人民政府”,即可搜索到三亞市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公開的全部文件;選擇標題、發文字號等多個條件,可搜索到滿足上述條件的文件。
2.其他方式
通過生態育才訂閱號發佈政府資訊,或通過三亞市圖書館、檔案館、政務服務中心查閱政府資訊,或登錄三亞市人民政府網刻狐三亞市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板塊開設政府資訊公開專欄(http://www.sanya.gov.cn/ycqsite/zfxxgk/xxgk_index.shtml)獲取政府資訊。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將在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除上述主動公開範圍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産、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資訊。根據《條例》規定精神,本機關依申請提供的資訊,一般是現有的,不需要進行匯總、加工或重新製作的資訊。
(一)受理機關
三亞市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黨政辦公室負責受理本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辦公地址:三亞市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正常上班時間(08:00-12:00 15:00-18:00),法定節假日除外
電話:0898-88953133
郵遞區號:572031
(二)申請方式
1.網路申請
申請人登錄三亞市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網站——政府資訊公開專欄——依申請公開——三亞市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選擇“我要申請”——填寫相關材料——提交申請。
2.書面申請
申請人可從三亞市人民政府網訪問三亞市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板塊開設政府資訊公開專欄《申請表》或向本機關領取《申請表》,填寫後向本機關郵寄或送交。
3.口頭申請
採用書面形式申請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本機關代為填寫《申請表》。
(三)申請的處理
本機關收到《申請表》後,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書面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資訊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資訊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資訊的公開機關的,將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4.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將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5.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本機關有關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6.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本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
三、監督方式和救濟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可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行政機關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