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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行政機關向政府資訊查閱場所提供
主動公開政府資訊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機關向政府資訊查閱場所提供主動公開政府資訊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資訊查閱場所,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在本級政務服務中心、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等設置的,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及工作人員,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資訊提供便利的場所。
第三條 各級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向當地政府資訊查閱場所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
第四條 行政機關列入本機關《政府資訊公開目錄》的政府資訊均應提供給政府資訊查閱場所。《政府資訊公開目錄》按照有關規定編制。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分別向各政府資訊查閱場所提供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的紙質文本及電子文本。紙質文本一般應為規範性的正式原件,電子文本必須與提供的紙質原文相一致。
行政機關對政府公開資訊做出修改或者廢止的,應將修改或者廢止資訊的全文和目錄(含電子文本)分別提供給各政府資訊查閱場所,並及時進行調整公開。
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由多個行政機關聯合形成的,由組織編制該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提供。
第六條 行政機關向社會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應在資訊對外公開後的10個工作日內提供給當地政府資訊查閱場所。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將該項工作納入本機關政府資訊公開日常工作,明確專門人員負責向當地政府資訊查閱場所提供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的具體事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級政府所屬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向政府資訊查閱場所提供主動公開政府資訊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主動公開資訊的工作,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條 本制度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