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目: | 關於修正《三亞市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管理辦法》第四章第十四條(一)的建議 | ||
領銜代表: | 林澤良 |
隨著《三亞市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管理辦法》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農村土地相關管理辦法,但相關的條文規定還需改進。據農村工作者和村民反映,今年因為文件中的某些規定導致很多家庭內部産生矛盾和家庭糾紛。原因是文件中第四章第十四條第(一)規定“父母應與一個子女共為一戶,其他子女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且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分別確定為一戶”,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有些人即使滿足報建條件,也無法進行報建,導致了一些矛盾的發生。
建議:將《三亞市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管理辦法》中第四章第十四條第(一)的條文規定進行修正,應該按照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賦予每一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滿足條件的成員分配和擁有宅基地的權利,提升農村宅基地制度管理辦法的可行性和法律公正性以及群眾對制度的認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