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
三亞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三亞市徵收集體土地青苗補償費和徵地經費包乾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徵收集體土地青苗補償費和徵地經費包乾管理辦法》2021年11月8日已經第七屆市政府第16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市徵收集體土地青苗補償費和徵地經費包乾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集體土地徵收管理,保障集體土地徵收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護被徵地集體、農民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海南省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徵收,指為公共利益及實施規劃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批准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的行為。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徵地),需對青苗補償費和徵地經費實行包乾的,適用本辦法。
依法有償收回國有農場、林場、鹽場、礦場及部隊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徵收集體土地青苗補償工作可在徵地所在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指導下,採取經費和工作包乾方式進行。包乾單位為被徵土地的所在村委會、居委會或其他單位。
第五條對徵收集體土地青苗補償費實行包乾的,徵地補償工作應按以下程式實施:
(一)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應制定徵地實施方案,在被徵地所在單位或村莊進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於15天,並在公告期結束後將徵地實施方案報市政府備案。
(二)徵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登記由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辦理,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指導和監督。登記結果需經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相關權利人與所在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共同確認。
(三)徵地所在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與徵地青苗補償包乾單位簽訂《徵收集體土地青苗補償費包乾協議書》,明確徵地青苗補償範圍、面積、任務、包乾費用,完成補償工作的品質和時限要求,以及違約責任等。
(四)包乾單位負責根據經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確認的調查清點登記結果,與徵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産權人簽訂《徵收集體土地青苗補償協議書》。
第六條徵地青苗補償費實行包乾的,包乾標準為每畝地5萬元,由市財政納入徵地總經費預算撥付徵地所在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徵地所在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按協議約定將包乾經費支付給包乾單位。
徵地範圍內有經有關職能部門確認的特殊苗木的,可不納入青苗補償包乾,經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另行補償。
第七條青苗補償費在調查清點登記結果經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確認之日起30天內,在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監督下,由包乾單位直接支付給産權人。
第八條徵地經費包括徵地工作經費和徵地不可預見費,分別按徵地補償總費用(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的5%計算。徵地經費的使用由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根據徵地工作具體情況合理安排。
包乾單位在政府規定的期限內與徵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産權人簽訂《徵收集體土地青苗補償協議書》並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徵地補償工作任務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可根據工作完成情況從徵地經費中安排0.3-0.5萬元/畝的經費獎勵給包乾單位。
第九條青苗補償費、徵地經費使用納入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政務公開和村委會、居委會村(居)務公開內容,必須及時公開支付和使用情況,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第十條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徵地青苗補償包乾費和徵地經費的計劃列支,並及時將徵地青苗補償費用和徵地經費撥付給包乾單位,包乾單位應確保青苗補償費用足額及時支付。
第十一條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應監督徵地包乾單位依法實施徵地,協助包乾單位做好徵地補償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佔、截留、挪用徵地青苗補償款和徵地經費,違者依法追究相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市審計、監察、財政等部門依法對徵地青苗補償情況和徵地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三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21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6年12月23日,《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徵收集體土地青苗補償費和徵地經費包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三府〔2011〕208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