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政府資訊公開服務,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資訊公開辦法》,編制本指南。
一、公開範圍
三亞市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公開政府資訊的範圍,主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反映本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事項,以及三亞市人民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二、公開方式
對於主動公開資訊,本機關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形式,網址為:http://lwj.sanya.gov.cn,公眾可隨時檢索、查閱,也可以到本機關資訊公開欄查閱。網上未公開的資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到本機關辦公室查閱(海南省三亞市吉陽區抱坡路三亞國際體育産業園),聯繫電話:0898-88298998。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將在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主動公開
市旅文系統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市旅文局門戶網站、政府公報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應當向公眾免費提供。
(一)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資訊應當主動公開: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本各單位(部門)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二)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的第(一)項,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1.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2.旅遊市場等統計資訊;
3.財政預算、決算報告、政府性基金等方面的預算和決算;
4.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5.重大突發事件、群眾關注熱點問題事件的進展、舉措、公眾防範措施和調查處理結果;
五、依申請公開
除上述主動公開範圍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産、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資訊。根據《條例》規定精神,本機關依申請提供的資訊,一般是現有的,不需要進行匯總、加工或重新製作的資訊。
(一)受理機關
辦公地址:海南省三亞市天涯區海潤路海潤珍珠工業園
受理部門:三亞市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辦公室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正常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聯繫電話:0898-88272768
傳真號碼:0898-88267759
郵遞區號:572000
電子郵箱:sanyalywtj@163.com
網址:http://lwj.sanya.gov.cn
(二)申請方式
申請人登錄三亞市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門戶網站——資訊公開專欄——依申請公開——選擇部門——填寫申請表——提交申請。
三亞市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網路(官網),書面(到單位遞交紙質文件),口頭(障礙人士)到單位口訴,由單位人員代為填寫申請表。
(三)申請的處理
申請的處理
本機關收到《申請表》後,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書面答覆:
1.所申請公開資訊已經主動公開的,將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資訊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資訊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資訊,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資訊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本機關按照條例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將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説明理由。
4.依法不屬於本機關公開或者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資訊的,將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對能夠確定該政府資訊的公開機關的,將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5.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將給予指導和釋明,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説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覆期限自本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6.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資訊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所申請公開資訊屬於工商、不動産登記資料等資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資訊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本機關有關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9.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本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

六、下列政府資訊不予公開
(一)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屬於商業秘密的;
(三)屬於個人隱私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政府資訊,經徵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權利人對是否同意公開的意見徵詢未向行政機關作答覆的,視為不同意公開。